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查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 受理条件: 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审批数量: 同一区域内只批准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单位函件; 2、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有关技术文件。 办理程序: 详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流程图》等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