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行政许可办事规则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初审期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批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向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进行受理的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办件通知书;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开具受理的通知书,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其申请材料转报省测绘局,转入审查程序
3. 审查机关或者受理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由审查机关或者受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审查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核定迁建费用,并通知申请单位将迁建费汇入指定帐户。
5.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报送的受理意见和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省测绘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省测绘局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测绘局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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