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行政许可办事规则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审批范围: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初审期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
2.《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条件:
1.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申请升级单位需提交的);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向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进行受理的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办件通知书;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开具受理的通知书,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其申请材料转报省测绘局,转入审查程序。
3. 审查机关或者受理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由审查机关或者受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意见和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省测绘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省测绘局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申请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测绘局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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